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减除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?
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》的通知,第九条规定,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,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(或月)计算出预计毛利额,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,载发产品完工后,企业应及时计算期应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率额,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前的差额,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 合并计算的应纳税额。
第十二条规定,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,己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、税金及附加、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。
根据上述规定,房地产开发产品完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,可以减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。
上一篇: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.0版新增功能 | ![]() |
下一篇:税前可扣除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汇总 |